独立服务商行为规范

 

独立服务商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 本规范规定了独立服务商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独立服务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自然阳光公司与独立服务商之间的关系,同时亦适用于独立服务商与普通顾客、贵宾客户、直销员、业务代表及其他独立服务商之间的关系。其目的在于:通过独立服务商符合商德的、负责任的行为,确保他们享有公平公正的机会;营造健康、有序、并且能给参与者带来长期效益的有利环境;建立和谐、互助、友爱、共赢的社群关系。
  3. 独立服务商、业务代表应遵守本规范的义务、责任及行为准则。
  4. 自然阳光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自然阳光独立服务商的各项规范要求及自然阳光业务政策,有关修订将通过自然阳光官方网站、自然阳光官方微博、官方微信、App等途径公布或其他方式通知自然阳光独立服务商,自然阳光独立服务商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5. 本规范作为《自然阳光独立服务提供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自然阳光(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对本规范在法律范围内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名词定义

  1. 自然阳光:本规范中的“自然阳光”或“公司”是指自然阳光(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
  2. 自然阳光产品:由自然阳光提供的所有产品和辅销资料。
  3. 服务费:公司邀请表现优秀的独立服务商提供产品市场推广服务,对于获得邀请提供产品推广服务的独立服务商,公司将按月发放预先约定的服务费。
  4. 自然阳光关联公司/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自然阳光公司(Nature’s Sunshine Product )、Synergy Worldwide、自然阳光(远东)有限公司、杭州天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等。
  5. 自然阳光公司知识产权: 在自然阳光产品上使用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公司官网、官微、微信公众号、App上使用的标志、名称、图片、文章、音频、视频等。
  6. 直销员:《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公司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人员。
  7. 业务代表:申请并经公司同意,签署《自然阳光推广服务合同》,按照自然阳光业务代表行为规范及公司业务政策开展工作,服务顾客,促成订单的人员。
  8. 独立服务商:与公司签订独立服务商合同,在营业执照登记的地点内销售公司产品、按照公司的需求为公司提供产品推广服务的商事主体。(本规范中出现的服务商,亦指独立服务商)
  9. 营销人员: 自然阳光独立服务商、业务代表、直销员的统称。
  10. 贵宾客户:申请并经自然阳光同意,可凭自己的自然阳光账号购货自用的顾客。贵宾客户不是自然阳光的营销人员,不得销售自然阳光产品或推广自然阳光业务。
  11. 自然阳光账号:自然阳光用以识别和管理贵宾客户和营销人员相关信息的编号。
  12. 辅销资料/器具:与自然阳光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自然阳光产品、业务、销售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书籍、培训讲义、小册子、小报、宣传单张、海报等)、影音资料(录音带、录像带、影碟、光碟等)、服装、箱包、纪念品(笔记本、装饰品、小饰物)以及辅销器具(各类示范仪器、工具)等。自然阳光营销人员使用的辅销资料/器具均应由公司统一制作和销售,营销人员不得擅自制作和销售。

第三章 如何成为自然阳光独立服务商

1、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资质:

1)    是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    对自然阳光产品有一定了解,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愿意遵守公司相关业务营运政策;

3)   按照公司要求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在经营中所需要的证照。

2、不接受以下人员的加入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全日制在校学生;

3)    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4)    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5)    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的人员;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3、  申请人须按照公司流程通过自然阳光官微(自然阳光官方服务号)或APP在线办妥申请手续。申请人向公司填报和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成为自然阳光独立服务商。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公司保留一经发现即做出处理(包括立即终止合作)的权利。

4、  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商户申请成为独立服务商的权利。

5、  申请人一旦申请成功,公司将向其分配自然阳光账号,该账号仅供本人使用。如其配偶也希望参与推广自然阳光产品,可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将根据产品资源情况决定接受与否。

6、  申请人须在申请时即向公司填报其配偶是否曾经或为有效期内营销人员。若遗漏填报该信息,无论是否故意,公司都有权拒绝该申请,或即做出处理(包括终止合作)。

7、  独立服务商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以《自然阳光(上海)独立服务商合同》上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 自然阳光产品独立服务商的职责与义务

为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自然阳光的独立服务商须自觉自律,互相提醒、共同遵守以下经营规定:

1、  恪守国家及地方各项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自愿、公平、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严禁任何涉及传销、政治、宗教、迷信等内容的不良言行。

2、  遵守自然阳光各项规章制度及营运细则,以及其在合同期内所做的修正、变更及补充规定。

3、  严格遵守订货规范

1)    必须向公司直接订购产品。

2)    公司对独立服务商没有任何强制性会员费、入门费、以及业绩要求。

3)    代为他人订购产品须得到本人的授权委托。不得弄虚作假,以人为调控或操纵业绩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4)    审慎估算销售量合理订货,不得为达成业绩盲目囤货。

5)    详阅并严格遵守《自然阳光(上海)产品订购须知》:

  1. a) 妥善保管支付账户信息,由此产生的支付纠纷等,将由独立服务商本人负责。
  2. b) 订购的产品须由收货人本人签收。因代收引起的纠纷,将由收货人本人承担。货品签收过程遵照公司指引,逐一检查发货单号、封箱带、产品种类与数量,以及产品性状等,以确保货品送达完整正确。如发现异常情况,须根据公司要求,及时拒收或向公司提出报告和申请。

6)    可以在顾客真实意愿的前提下,以顾客提供的收货人信息及收货地址,代为顾客订购产品,但须与顾客详细讲解《自然阳光(上海)产品订购须知》,以确保产品完整正确送达。

7)    详阅《自然阳光(上海)退换货制度》。如有退换货要求,根据公司相关流程和要求提出申请。

8)    跨境购产品和自主购买的自然阳光海外市场产品仅供自用,严禁在中国大陆销售。

4、  严格遵守销售规范

自然阳光高度重视顾客在了解、购买和使用公司产品全过程的体验。以下所称“产品”,指自然阳光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发放等印有“Nature’s Sunshine自然阳光”商标的产品、辅销资料及辅销器具的统称。

1)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开展示、推广、摆卖公司产品;阻拦他人、进行陌生推销。不得沿街兜售叫卖。

2)    未经同意,不得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推销产品。

3)    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规格、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等夸大、失实的宣传。不得宣称公司实际并不拥有的专利、证书、荣誉、功效或好处。如实回应顾客对于产品及服务提出等问题。

4)    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公司产品作任何医学、治疗或治病方面的宣称,不可就公司产品使用效果作任何口头或书面承诺。

5) 不得对普通食品进行以下保健功能宣称: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

6)    产品推广过程中不得攻击、诋毁、轻视其他行业、公司、品牌及商品。

7)    尊重客户自由选择权,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诱导、误导顾客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

8)    统一按公司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低价销售行为。

9)    不得向任何以转售为目的的人员或商家提供或销售自然阳光的产品。

10)  不得销售公司提供的赠品或礼品,也不得向任何从事转售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或商家等第三方提供该赠品或礼品。

11)  须向顾客详细介绍《自然阳光(上海)退换货制度》。成交后,须向客户提供销售凭证。

12)  严禁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13)  正确对待顾客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提供专业、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14)  严格按照公司公布的退换货流程处理顾客的退换货事宜。对于顾客反映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人身或健康损害的,应建议顾客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转达公司,协助公司妥善处理。

15)  不可重新包装公司产品或调换产品内容。不可破坏、更改、涂消公司产品包装或各种标志。

16)不得利用自然阳光资源推销或推广非公司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

5、  严格遵守业务推广规范

1)    独立服务商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经营,并接受属地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也不得宣称某区域仅限于某独立服务商可销售自然阳光产品并提供服务。

2)    自然阳光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模式与海外市场完全不同。严禁使用和宣扬海外用语、计酬模式。严禁任何形式曲解自然阳光的业务制度、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

3)    独立服务商不可通过推荐他人成为自然阳光独立服务商而收取任何费用。

4)    严禁不当宣称,包括但不限于:夸大公司实力;宣扬不劳而获、快速致富;夸大以往收入情况,片面宣扬物质享受;宣扬大多数参与者获得成功。

5)    严禁利用职权开展自然阳光业务活动。

6)    严禁私结网络,进行团队计酬等传销行为。

7)    严禁诱导他人借贷经营自然阳光事业。

8)    严禁鼓励、教唆、怂恿或协助其他独立服务商假借他人名义重新申请独立服务商账号。

9)    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及设施上,包括但不限于街灯、地铁、物业等,散发和张贴未经审批的告示、宣传单等。

10)  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和使用任何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及其他业务辅助手段来进行自然阳光业务的宣传和推广。也不得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他人进行上述活动。

11)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传播任何与自然阳光相关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12)  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推广活动。

13)  不得利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也不得诱导他人进行任何投资、贷款和证券交易等金融和证券类活动。

14)  严禁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15)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如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变更经营场所,需要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在新的经营场所开展业务。

6、  严禁侵犯公司权益

1)    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或其他独立服务商为自然阳光或相关机构的雇员,或使人误解独立服务商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2)    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自己为自然阳光的“代理人”或“公司官方代表”。

3)    不得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名义进行招聘或招募活动。

4)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就与自然阳光产品或业务相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网站等任何媒体的采访。若有记者接触并要求采访或发表声明,独立服务商应建议记者联系公司。

5)    不得邀请新闻界或媒体出席公司会议或活动。

6)    应邀参加其他企业、团体活动并进行演讲、授课或经验分享时,如内容涉及自然阳光,须事先征得公司同意。

7)    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公司制作的任何印刷品、影音资料、图片及照片等。

8)    遵守公司关于印刷、使用名片的相关规定。

9)    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将与自然阳光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

  1. a) 作为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全部或部分使用。
  2. b) 擅自申请、注册商标、域名、网站名称、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电脑应用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网络用户名等。
  3. c) 用于任何包装、装潢、广告、网站及宣传资料。
  4. d) 用于制作、出版文字、美术、摄影图片、视频资料等。且使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发布、传播、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10)  不得以公司名义向政府部门发言,或申请报批任何事务。

11)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公司员工及其他独立服务商声誉。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公司、公司员工及独立服务商等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司办公室、店铺、服务网点或其他与公司相关等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公司、公司员工及其他独立服务商的正常业务活动开展。不得利用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7、  严格遵守会议规范

1)    所有业务会议均由公司组织举办。未经公司许可,独立服务商不可自行举办任何形式的会议。

2)    独立服务商举办面向消费者的产品介绍、展示或推广活动,须至少提前15天,向公司书面提报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内容、培训师等信息,申请公司批准。相关信息若有变更,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公司将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向政府机关申请报批,同时保留不予批准的权利。

  1. a) 会议邀请须遵循自愿出席原则。
  2. b) 会议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3. c) 遵守当地有关会议或活动人数上限的规定。
  4. d) 不得在活动中自行或纵容他人陈设、散发或销售非公司指定的任何音像及文字资料。
  5. e) 会议主题与形式必须与公司产品直接相关,如产品说明会、分享会、推介会、展示会、发布会或产品知识讲座等。过程中不得出现:
  6. 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
  7. 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iii.   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宣扬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

  1. 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2. 夸大产品功效、贬低同类其他产品或强制购买产品。
  3. 将某个独立服务商收入状况作为普遍现象进行过分渲染。

vii.   利用活动宣传其他公司的产品或业务。

viii.  利用会议进行任何传销活动。

  1. 其他国家法规不允许的行为。

3)    不得借用其他公司名义举办与公司有关的会议,也不得利用公司名义举办与公司无关的会议。

8、  尊重顾客及其他独立服务商隐私权

1)    妥善保存顾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购买记录、使用反馈及个人其他信息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用以销售及其他目的。

2)    妥善保管其他独立服务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个人爱好及其他信息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用以招募、集资等其他目的。

3)    尊重顾客及其他独立服务商意愿,在其明确表达不需要或不喜欢的前提下,须立刻停止向其发送公司相关的短信、微信等,以免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干扰。

4)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分享顾客及其他独立服务商的案例,尤其是使用其个人肖像,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9、  其他

1)    独立服务商的相关个人或实体信息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地址等,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后果,由独立服务商自行承担。

2)    配合公司会议管理,及时报备会议,接受公司会议监听。

第五章 自然阳光独立服务商服务费

1、  自然阳光独立服务商须达到公司规定的销售业绩或服务要求时,方可获得相应的服务费。

2、  服务费按照自然月进行计算,公司保留修改服务费计算周期的权利。

3、  服务费由公司对独立服务商的综合能力、服务水平、服务时间等在服务月份结束后进行评核确定。

4、  独立服务商申请服务费时,应向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服务费发票,公司根据最终核准服务费金额发放服务费。

5、  独立服务商若拖欠公司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公司产品的货款等,公司有权从其服务费中扣除所欠款项,直至该款项完全清还。在未清还所有欠款前,公司保留不予发放服务费的权利。

第六章 自然阳光独立服务商合同终止

1、《自然阳光(上海)独立服务商合同》上约定的有效期届满,独立服务商合同即告终止。如需继续维持独立服务商资格,须根据公司当前政策和流程,办理续约手续。

2、  独立服务商可自愿申请终止合同。公司将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

3、  独立服务商合同终止12个月后,公司将不再保留电脑系统中该服务商的相关资料信息。

4、  如夫妻双方已分别申请成公司独立服务商,公司有权在评估公司资源后,对后申请的独立服务商做出终止决定。

5、  独立服务商若违反本行为规范,公司在核实情况后,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是否终止其独立服务商合同的决定。

6、  独立服务商合同终止后,如需再次加入并申请新账号,须自公司电脑系统终止日起算,保持一年完全不参加任何自然阳光业务。

7、  独立服务商在经营自然阳光事业期间,因直接或间接违反本行为规范引起的第三方对公司的索赔、诉讼、罚款等产生的费用,独立服务商均需赔偿公司。独立服务商因违反本行为规范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费用或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与处分

规范经营,方能永续发展。自然阳光倡导独立服务商互相尊重,互相提醒,携手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从而维护事业伙伴的整体利益。

1、  独立服务商若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须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1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公司提出投诉和维权要求。超过该期限方才提出的,公司将不予受理。投诉内容须真实具体。同时,若投诉内容蓄意失真,公司将追究投诉人恶意投诉的责任。公司不接受匿名投诉。

2、  独立服务商有责任配合公司对于行为规范案件的调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不实的资料、陈述,误导公司调查。

3、  经查证确实违反本行为规范的独立服务商,公司将根据其违规类型及情节轻重,进行责任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警告;暂停发放服务费;暂停业务推广/独立服务权;冻结购货权;调整收入或职衔;暂缓或取消各项考核资格;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合同等。

4、  公司有权对涉嫌严重违规的独立服务商,在调查期间即采取冻结业务权限,并视最终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5、  对于主动配合公司调查,并积极改正违规行为的独立服务商,公司将酌情减轻处理。

6、  独立服务商若同时涉及两项及以上违规,将合并处理。屡次违规者,公司将从严处理。

7、  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违规独立服务商最终调查和处理决定。如独立服务商对处理结果有任何异议,须在公司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申请。逾期公司将不予受理。复查期间,原决定继续生效。

8、  公司保留在官方网站、业务通讯等公布违规者姓名或名称、违规情况及处理决定的绝对权利。

9、  因独立服务商违规经营所导致其任何费用或损失,由独立服务商自行承担。因其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名誉或经营损失的,公司有权终止该独立服务商的合同,并保留依法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第八章 其他

1、  自然阳光对本行为规范拥有最终解释权。

2、  自然阳光可按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本行为规范。有关修订将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自然阳光官微及APP等途径公布和通知。独立服务商应时时关注与学习,并自动接受并遵守相关调整。

3、  所有政策和制度以自然阳光公布的最新资料为准。

 

附件:

附件1:独立服务商行为规范-政策和流程

附件2:独立服务商行为规范-行为规范

附件3:独立服务商行为规范-会议规范

附件4:独立服务商行为规范-知识产权规范

附件5:独立服务商行为规范-互联网沟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