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主要行为规范

 

附件二:主要行为规范

  • 独立服务商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 为顾客提供售前或售后服务,包括订货、送货,以及产品使用说明;
    • 按照自然阳光的要求为顾客提供退款或退货服务;
    • 按照自然阳光的要求在经营场所提供产品展示,以提升自然阳光产品的形象;
    • 在经营场所展示自然阳光所提供的宣传材料;
    • 在经营场所播放自然阳光所提供的宣传视频;
    • 介绍产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以便于市场开拓;
    • 收集产品的销售业绩与功效方面的反馈及其他相关市场信息;
    • 帮助自然阳光建立忠诚的顾客及消费者群,积极提升自然阳光的形象和声誉,并及时向自然阳光汇报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 就新产品的投放和中国推广计划与自然阳光进行合作;就安排各种展览会、试用期、用户聚会和交流以及其他品牌推广活动进行合作;
    • 分享销售经验;
    • 各自以独立法人实体依法纳税;及
    • 向自然阳光提交业绩或服务报告。
  • 独立服务商不得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行为:
    • 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与政策,不遵守及不贯彻《独立服务商合同》以及任何或所有相关的自然阳光独立服务商准则、操作手册、规章制度及其补充和修改;
    •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从事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的活动或做出其他自然阳光认为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参与任何损害自然阳光利益的活动,或在注册核准的经营场所从事与自然阳光无关的业务;
    • 以自然阳光的员工、受托人或任何其他身份代表自然阳光出具或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代表自然阳光招聘业务代表;
    • 在经营场所展示除自然阳光以外其他任何供应商的任何产品;
    • 在经营场所展示其他品牌的产品,或展示非购买于自然阳光的告示及促销品(自然阳光将定期检查独立服务商经营场所);
    • 未经自然阳光特别授权,代表自然阳光发言或接受媒体采访,或要求自然阳光为其发言负责;
    • 在为自然阳光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时,未经授权收取附加或额外费用,以及本实体或利用他人以加价、降价、变相降价等方式销售产品;
    • 向任何以转售为目的的人员或商家销售自然阳光产品;
    • 关于中国市场计划,以夸大、误导的方式推广业务或开拓市场;
    • 以任何方式擅自举行与自然阳光业务或产品有关的任何会议、培训或活动。借用其他个人、社会团体、组织、公司或单位的身份从事上述活动;
    • 未事先征得自然阳光合规部书面同意,使用任何与自然阳光知识产权相同或相似之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名称和标识、字号和标志、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域名或其任何形式的改造。
    • 以不实身份、资料违规注册账号或签订《独立服务商合同》;
    • 利用公司资源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行为,或利用自然阳光资源推销或推广非公司的产品、业务;
    • 宣传或诱导自然阳光营销人员或顾客加入其他公司或销售其他公司的产品;
    • 干扰公司或其他服务商的正常工作(存在人身攻击行为);诽谤、诋毁公司员工及其他独立服务商声誉。威胁、恐吓或侵害公司、公司员工及独立服务商等人身及财产安全;
    • 会议严重超员,强制参会人员出席或限制退场;
    • 会议以营利为目的,过高收费;
    • 转售跨境购产品或者将产品销售给中间商;
    • 诱导营销人员改换市场;
    • 未能尽责,造成顾客投诉或大额退货;未及时向公司反应客诉,造成不良后果;
    • 盲目囤货,恶意退货,人为操纵业绩;
    • 重新包装公司产品或调换产品内容进行销售;
    • 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推广活动;
    • 跨区经营或自封地区代理;
    • 未经报备,擅自设立健康体验馆,或设立的健康体验馆未经批准即正式营业;
    • 对顾客有业绩要求,强买强卖,诱导、误导顾客购买产品;
    • 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销售,侵犯公司权益
    • 销售赠品或礼品;
    • 贬损同业公司或产品;
    • 实施不当竞争,恶意抢夺他人客源;
    • 向公司递交虚假发票;
    • 邀请身份不符人士参会;擅自邀请新闻界或媒体出席公司会议或活动;
    • 诱导他人借贷经营自然阳光;
    • 禁止以任何名义招募直销员;
    • 搞个人崇拜,有狂热言行;
    • 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发行、传播与自然阳光相关的印刷品及试听资料;
    • 侵犯他人知识产品,使用盗版印刷品、音像资料;
    • 擅自摆卖产品,沿街兜售,陌生销售;
    • 进入他人办公场所进行推销;
    • 违规使用宣传品;
    • 利用身份便利开展自然阳光业务活动;
    • 会议中进行录音录像,并发布到公共媒体;
    • 未取得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证照即开始从事自然阳光业务。